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强化社会服务功能,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工服务社会的积极性,规范创收活动管理,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部门在保证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富余教学资源和人力资源,积极面向社会拓展创收渠道,以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扩大学校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改善职工福利待遇,达到办学效益、社会效益和部门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收是指在开展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业务以外,经过学校批准,利用学校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资源)依法合规从事的有偿性教学、资产使用和智力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创收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代表学校统一管理校内各种创收工作。
第五条 创收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及财经纪律,不得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得将校内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列入创收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预算统一拨付的资金转作创收收入;不得截留和转移各类创收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使学校资产流失。
第六条 各部门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创收工作,分管负责人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每年应对本部门的创收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七条 各部门的一切创收活动,必须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使用税务部门或从财务处领取的正式票据,收支分明。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相关责任。凡是不提供师资的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组织实施,不纳入部门创收项目。
第八条 学校的所有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用于开展创收和有偿社会服务活动。除学校授权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以学校资产进行资产性经营,包括企业经营、租赁、对外承包等。
第九条 创收资金须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后根据本办法的相关分配比例下拨到各部门,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再进行开支。如不上缴收入,坐收坐支现金,将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并追究相应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校内各部门的一切创收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收据或发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创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报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核。
第三章 创收收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创收收入是指创收项目进入学校资金账户的所有收入。利润为除去成本后剩余的部分。成本包括:教师课酬、差旅费、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费、各项津补贴、学校管理费、合作部门提成、项目运行杂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创收部门的收入分配应兼顾学校、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利于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各类创收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学校、教师、学员、社会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创收项目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为项目总收入的5%。主要用于支持和促进具备长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的发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等。风险基金提取后,方可进行收入分配。
第十四条 创收收入分配具体比例
1.由个人引入的创收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个人项目总收入3%-10%的奖励。
2.由继续教育学院主办的创收项目,全部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学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项目联络人总收入2%-5%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利用学校学生资源举办的创收项目,可按照学生人数给予各教学部门一定的生源推荐奖励,给予继续教育学院及相关配合部门一定的业绩奖励。具体比例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供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结余部分作为学校设立的各类助教、助学等基金项目资金。
3.各部门主办的创收项目,按照创收项目总收入的5%—10%上缴学校(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剩余部分由主办部门支配。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支出必要的项目成本后,结余部分作为部门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遵照以下规定:
(1)各教学部门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①教育教学条件改善性支出(占发展基金总额的20%)。主要用于改善本部门教学、科研条件,如用于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各种应用软件;用于教学、科研场所的维修、改造等。
②事业内涵发展支出(占发展基金总额的30%)。主要用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进修、科研教学奖励等。
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支出(占发展基金总额的10%)。各教学学院应视条件安排一定数额的创收资金用于支持本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
④其他支出(占发展基金总额的40%)。主要用于支付合理的业务费、日常办公经费、误餐补贴、职工困难补助等。
(2)非教学部门部门创收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弥补预算资金不足部分,如:日常办公经费、合理的误餐补贴、外出交流考察、职工慰问等。
第四章 创收经费的监督
第十五条 对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违规乱收费、搭车收费现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定期对各部门创收经费实际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分配不公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上报学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有创收收入的部门和单位。本办法未尽的其他新增创收活动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创收管理办法》(重工商大融〔2020〕7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