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加强平安校园建设,保护学校公私财物和师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是指除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外的所有来校务工、经商、后勤服务人员,包括外单位来校服务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以及校内各部门临时聘用的务工人员。
第三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二级部门负责人是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与外来人员签订安全稳定责任书。
(二)对外来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
(三)协助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四)要主动维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劳务、工资纠纷,一旦发生矛盾纠纷,要及时在本部门内部妥善解决防止事态扩大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
(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员变动和管理情况。
(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报告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是学校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的监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协助公安机关调节处理治安纠纷、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二)宣传外来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对外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四)统计外来人员数据。
(五)指导责任部门做好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责任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举办各种会议、参观、培训、文体比赛等集体活动前,主办单位和承办部门须事先到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做好对外来人员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外来人员在校内住宿的,应主动到辖区公安机关申办有关证件。
第七条 外来居住人员必须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遵守宿舍管理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住。
第八条 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燃气(酒精)炉具,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九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和守法务工。严格遵守学校治安和消防管理规定,以及其它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外来人员严禁在校园内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损坏公物;不得有大声喧哗、围观起哄等扰乱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外来人员在校内务工、经商期间捡拾到各类物品,须主动上缴用人部门或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对已查明而不上缴物品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外来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相关证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违反学校规定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用工部门应按查处的事实证据给予必要的处理,直至解聘。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部门和个人不得聘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被校内其他部门解聘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外来人员治安管理暂行办法》(重工商大融〔2020〕1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