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港澳台学生培养质量,维护港澳台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台学生,是指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含全日制学历生、预科生、进修生、各类短期项目培训生、交流交换生以及学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的各类港澳台学生。
第三条 我校遵照“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按照内地(祖国大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港澳台学生进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按照学校和上级部门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及相关培养单位做好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宣传和录取等工作;负责对港澳台学生进行就业指导,港澳台学生毕业后如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港澳台学生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港澳台学生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处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涉及港澳台学生转专业、休学、延期毕业、退学、学籍异动或突发事件等,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报,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涉及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的出境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批后需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十条 港澳台学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医疗险等相关保险事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重工商大融〔2017〕6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