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5848vip威尼斯电子游戏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从教学、科研的专家和学校、二级学院领导中遴选。成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职称;成员专业特长应尽量覆盖本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成员应是相应学科学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专家。同时应注意遴选年轻专家担任委员。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组成名单由校办会审定后报市学位办审批。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全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原则上由校长担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秘书长原则上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审议并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4.研究、审议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和本科学生培养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
6.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7.对学校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等提出建议。
8.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学位评定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二级学院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各学院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委员总数的2/3以上(含2/3)人员参加会议,会议有效。在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2/3为通过。授予学位的决议采用全体会议通过的方式形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议事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某一议题在表决形成决议时,若仅差一票未达到第九条规定的通过人数,而有委员提出请求复议,有1/3及以上委员附议,则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复议该议题。复议后仍以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2/3赞成为通过。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时换届。新的委员会应保留不低于1/3的上届成员,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学校审定后上报市学位办审批。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
1.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在需要的情况下,审核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门数及教学大纲。
3.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4.汇总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会务。
5.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组织发放学位证书。
6.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重工商大融〔2011〕6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