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师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层教学组织是指各教学单位按照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组织,是组织、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开展专业建设、团队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工作的基层教学单位,主要包括教研室、课程组和实验(实训)教学中心。
第三条 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置原则。各二级学院应按照本单位所设立的本科专业或所开设的课程群设置,根据专业或课程群的规模、教学与建设任务和教学发展需要,提出设置方案,避免重复、交叉设置。
(二)精简高效原则。教研室、课程组和实验(实训)教学中心按相应设置条件设立,不具备相应独立设置条件的,可依托专业或学科相近的教研室、课程组和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开展工作,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方可组建。鼓励设置跨学科的基层教学组织。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专业交叉融合发展、课程建设、教育教学以及教师发展等需要,各二级学院可向教务处提出调整设置申请。对丧失独立设置条件的基层教学组织,可按程序予以撤销。
(四)创新组织原则。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探索创新基层教学组织形式,通过设置结构合理、制度健全、运行有效的基层教学组织,确保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可建立“教研室-课程组”、“教研室-实验(实训)教学中心”或“教研室-课程组-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等模式的基层教学组织。
第二章 基本职责与设置条件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基本工作职责与任务包括:
(一)落实日常教学工作,履行管理职责。
1.根据专业或课程发展需要,制订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
2.根据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的要求,合理分配教学任务,保证教学正常运行。
(二)强化教学过程管理,实施教学考核。
1.制定听课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开展同行评议并使之制度化。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教学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
3.组织学生座谈,及时了解学情,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定期开展考试情况分析,不断改进教学。
(三)开展教学建设与研究,营造教研氛围。
1.开展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及教育理论学习,促进在教学各环节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及教学技术改革的探索与实践,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2.制定本组织教师培育规划,提出师资队伍建设意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进行国内外高校、企业等教学进修与再教育培训。对新进教师开展教学指导。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成员原则上应包括专业、课程群或实验实训教学环节的所有任课教师。
(二)有稳定的专业或课程建设与发展方向,承担的教学任务饱满。
(三)有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的软硬件实力。
(四)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设置程序
在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各二级学院根据设置原则、条件及学科专业特点统筹规划,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基层教学组织,经学院研究论证通过后,向教务处提交设置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发文确认。
第三章 教研室设置条件与职责
第七条 教研室设置条件
(一)以专业为依托教研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以1个及以上本科专业为基础设置。
2.教师总人数一般应不少于5人。
3.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不少于1人/专业。
(二)以课程为依托教研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应由2门及以上且面向全校60%以上专业开设的通识必修课程。
2.教师总人数一般应不少于5人。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原则上不低于20%。
第八条 教研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助)制订所辖专业的建设发展规划。
(二)组织(协助)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组织(协助)实施专业建设、评估、认证等工作。
(四)组织课程(群)建设、课程评价等工作。
(五)组织教研室(课程组)执行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
(六)组织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资源建设工作。
(七)组织申报教改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成果奖等。
(八)组织新教师选聘、教师职务评聘、教育教学评优等推荐工作。
(九)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交流、业务学习等。
(十)负责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
(十一)其他与教研室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组织制订基层教学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撰写相关申报材料。
(二)全面负责基层教学组织工作,包括选拔、组织和协调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确保教学质量。
(三)规划、组织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或专业规划、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负责相关教材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本单位所辖课程的教学质量。
(四)帮助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五)每学年至少完整讲授1门本科课程。
(六)负责协助完成学校和归属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上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爱党、爱国、爱校、敬业,有创新精神,勇于改革与探索,身体条件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三)原则上应聘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特别优秀者除外。
(四)具有4年以上本科教学工作经历,完整地主讲过至少1门本科课程,并具有主讲1门核心课程的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好,教学改革成果突出。
(六)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沿和专业、课程所在领域的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趋势,能指导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有明确的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思路和目标。
(七)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及执行能力,善于团结他人。
第十一条 教研室副主任上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爱党、爱国、爱校、敬业,有创新精神,勇于改革与探索,身体条件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三)原则上应聘任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特别优秀者除外。
(四)具有1年以上本科教学工作经历,完整地主讲过至少1门本科课程,并具有主讲1门核心课程的能力。
(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好,拥有较丰富教学改革与实践经历。
(六)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沿和专业、课程所在领域的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趋势,能指导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有明确的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思路和目标。
(七)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及执行能力,善于团结他人。
(八)在副主任岗位上干满一届的基层组织负责人可晋为主任,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和组织人事部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四章 课程组设置条件与职责
第十二条 课程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按相同或相似课程组建。
(二)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设立课程组。
(三)教师人数一般应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课程组工作职责:
(一)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审定教学进度计划。
(二)开展课程建设以及与课程相关的教学资源建设。
(三)开展考试、考查、考试命题、试题审查、阅卷、试卷分析。
(四)参与编制专业建设规划和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五)参与教学观摩、教学交流、听课评课,开展教学改革研究。
(六)申报教学改革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教学成果奖等。
(七)其他与课程组有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课程组组长职责
(一)组织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审定教学进度计划。
(二)组织课程建设以及与课程相关的教学资源建设。
(三)组织开展考试、考查、考试命题、试题审查、阅卷、试卷分析。
(四)组织申报教学改革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教学成果奖等。
(五)至少每2学年完整讲授1门所属课程。
(六)负责协助完成学校和归属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课程组组长上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爱党、爱国、爱校、敬业,有创新精神,勇于改革与探索,身体条件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三)具有讲师以上职称,近两年来每年至少承担1门本科课程的教学且开设此类课程2次及以上,教学效果好,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四)具有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的经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
第五章 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设置条件与职责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拥有2个及以上的实验室。
(二)依托专业课程群或量大面广的公共课为载体组建,至少应承担3门核心课程或面向全校至少60%的专业的通识课程的实验实训教学及建设任务;其中:综合与设计性、研究与创新性实验实训项目类型不能少于实验实训项目总数的1/2。
(三)教师总人数一般应不少于3人。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工作职责:
(一)承担实验实训课程教学工作,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审定教学进度计划。
(二)开展实验实训项目资源建设。
(三)在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外,还要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对师生课外教学、双创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提供条件。
(四)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教学改革需要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及设备技术的研究、建设和改造。
(五)负责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的资产管理、维护维修管理,耗材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
(六)其他与实验(实训)教学中心有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主任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验(实训)课程教学大纲,审定教学进度计划。
(二)组织实验(实训)项目建设以及与课程相关的教学资源建设。
(三)组织开展考试、考查、考试命题、试题审查、阅卷、试卷分析。
(四)组织申报教学改革项目、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教学成果奖等。
(五)负责协助完成学校和归属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主任上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爱党、爱国、爱校、敬业,有创新精神,勇于改革与探索,身体条件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三)具有讲师以上职称,近两年来此类实验(实训)课程建设2次及以上,教学效果好,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四)具有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的经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
第六章 基层组织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为促进教学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基层教学组织应建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每个学期开展不少于8次(课程组与实验实训教学中心1学年8次)的专题教研活动,学习教育理论,探讨教学疑问,交流教学经验。每次会议应有明确的主题,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二)听课制度:落实学校听课制度,组织教师集体听课、互相听课、开展研讨和观摩活动。听课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教学检查制度:开展常规教学检查,对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学生作业、实验实训或实习报告、论文(设计)、试卷等教学档案材料进行阶段性检查或专项检查。
(四)教学诊断制度:基层教学组织应紧密配合校院两级督导工作对课堂教学过程开展评价和诊断,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提升的改进建议、措施或方案。积极收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的支持,及时反馈到二级学院。
(五)资料归档制度:重视收集、积累、整理各类教学文件、教学资源建设档案和反映教学日常运行的教学资料,并按要求归档。各类教学档案每学期末整理完交二级学院存档。
(六)年度考核制度: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下设基层教学组织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以上的基层教学组织给予奖励和支持,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教学组织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每位专任教师编入相应的基层教学组织。外聘教师和校内获得教学资格的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以教师身份归入一个基层教学组织。
第七章 人员配备与聘任程序
第二十二条 每个基层教学组织设主任1名,并酌情设置副主任。10人以内的基层教学组织原则上只设主任1名;10-20人的基层教学组织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20人以上的基层教学组织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3名。
第二十三条 聘任程序:
(一)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的遴选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组织聘任考察小组,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教师,提交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组织人事部备案聘任。
(二)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聘期一般为4年,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更换。
第八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年度考核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初评,教务处组织终评。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考核指导意见,制定各单位基层教学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办法,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并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级评定。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及建设目标,无教学事故发生的基层教学组织可定为合格。在合格基础上取得较大教学改革和建设成果的团队可定为优秀,“优秀”等级由各二级学院推荐,学校组织评审认定。学校将给予考核“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予以适当奖励,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基层教学组织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教研室及负责人予以表彰,表彰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5%,给予一定奖励。对于考核“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所在二级学院,学校适度提高下一年度基层教学组织工作经费划拨额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需新设立或调整基层教学组织或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发生变更,需向教务处提出书面调整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