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为加强教学环节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保证教学过程规范运行,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制度是学校教学质量评价和监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制度,也是维护教学秩序、推动教学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和“以督促管,以导带建”,督、导和谐互动的指导思想,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四条 每个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都具有承担学校教学督导的责任和义务。被聘为教学督导者,需认真履行督导岗位职责,按时完成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是教学工作的监督、咨询机构,是学校为保证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委员会在学校行政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学校教学督导组,督导组组长一般由副主任委员兼任,教学督导员若干名。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院级教学督导组,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院级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各教学单位聘任,设院级教学督导组组长一名,成员原则上不少于三人,由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教学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教学巡视:定期或随机巡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包括各类课堂教学、毕业答辩和各类教学考核环节,及时反映巡视中发现的问题;
(二)教学督查:对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反馈监督和评价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给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三)专项检查:受学校的委托,组织对各教学单位的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实验报告、实践报告、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档案等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分析和反馈检查情况;
(四)专项核查:对教师、学生反映的涉及教学、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核查,及时反映核查情况,形成核查意见;
(五)专项评估: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实验教学评估、实验室建设评估、教学管理评估等专项评估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六)专项调研:受学校委托,组织开展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教育教学建设和改革提供决策依据;
(七)管理督查:监督指导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相关制度等落实执行情况,监督指导各项教学及教学管理规范落实情况;监督指导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机制的建立;
(八)建言献策: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1-2次工作会议,进行督导学术、教育教学学术、学业评价、学业指导等方面研究,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改进、教育教学相关制度制定提出书面咨询建议,供学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决策参考。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条 学校督导组兼职督导主要侧重参与履行本条例第九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和第九款确定的工作职责,对于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其他相关工作也应积极参与,并给予支持;专职督导主要侧重参与履行本条例第九条之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和第九款确定的工作职责,对于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其他相关工作也应积极参与,并给予支持。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督导组可临时抽调相关教学单位督导成员参与学校督导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协调督导组之间的工作,收集、分析、整理督导检查数据和督导反馈建议。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是根据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开展课堂教学听课检查、同行评价、常规巡查,配合本单位重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调研、内部评估和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对学校督导委员会反馈情况进行核查等,具体职责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监控体系的实际需求确定,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聘任
第十三条 学校兼职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
(一)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精通教学业务,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有足够时间完成督导工作。
(二)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敢说真话。
第十四条 学校专职教学督导员任职条件
(一)原则上具有教授职务的已退休教师;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关于本科教学的规章制度,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一)校级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学校兼职教学督导员主要从教学单位各教研室主任及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的专任教师中选聘,学校专职教学督导员选聘根据学校教学工作需要进行。校级教学督导员聘任须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聘期内因各种原因而不能继续任职的,可辞聘或解聘。
(二)各教学单位院级教学督导员的选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本单位负责落实。院级教学督导组的名单确定后,报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考核与津贴
第十六条 校级专职督导工作量每学期不少于120学时,其中课堂教学听课不少于48学时;校级兼职督导每学期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课堂听课不少于32学时;院级教学督导每学期工作量不少于30学时,课堂听课不少于16学时。
第十七条 每名督导员必须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根据督导组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督导员根据职责与分工,及时认真填写课堂、试卷、论文(设计)等各项检查的评价表格和材料,并在各专项检查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工作小结,交督导办公室存档;督导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督导工作量,整理归档督导工作材料。
第十八条 每学年末进行教学督导委员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者学校按规定发放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如有阻挠和不合作行为,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给以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依据本条例,各教学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学院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重工商大融〔2020〕31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