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范现金的支付,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限额部分原则上应以转帐结算凭证(转帐支票、电汇或贷记凭证)支付。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条 库存现金
财务处应根据开户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控制现金库存量。支付大额现金(现金2千元以上,刷卡2万元以上)需提前2天预约。预借大额现金,应提交经费使用的清单。
每日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银行核定的限额之内,超过限额的部分,当日必须存入银行。
第三条 现金的管理
1.财务处从银行提取现金,必须由出纳员根据审核过的合法会计凭证,开具现金支票,由保管支票印签章的人员盖章,然后去银行提取现金。
2.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院内急需,或抢险救灾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无法采取转帐支票,必须使用现金的,则应由用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处审批,并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核同意,方可按规定提取现金支付。
3.出纳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每日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每月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做到日清月结。
4.财务处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员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6.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
9.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10.不准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项(即坐支)。
第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现金管理制度》(重工商大融〔2015〕17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