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和《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渝教财【2010】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执行和管理。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由学院管理和使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拨款。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各类学生奖助学金、民办高校生均经费补助资金、民办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有竞争性项目专项资金及其他各类财政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专款专用、绩效考评、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按项目归口管理,由项目分管部门的院领导牵头,项目分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履其职,项目承担部门具体实施的全过程责任目标管理体制和机制。管理职责包括:项目申报组织、预算编制、审核和申报、执行预算的审批、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项目绩效评估。上级部门有管理办法按其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无明确规定的,由财政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商定管理办法,报院务会审批执行。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分管的项目分工,教务处:教学质量与教改工程、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课程、教学成果奖、教学创新团队、教学试验室、教学实训基地等;科研处:科研课题、实验室、科研基地、科研创新团队等;人事处:人才引进、教师进修等;学生处: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其他部门:不在以上范围的项目,根据资金性质由院务会确定具体负责部门。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建立由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制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等,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及时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提供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并定期通报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年终,财务处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编制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表,同时应附必要的文字说明,经审核后,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第九条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建帐建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院务会批准后方能购置、施工,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学校规定采取招投标或集中采购的方式执行。
第十条 上级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各职能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汇报。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填写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反馈书,上报学院及有关部门。资金使用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的第一责任人。资金项目分管院领导和直接管理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章 预算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其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组织。要做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超前谋化、责任到人,按照上级部门的申报要求,坚持科学化、合理化、准确化原则,细化预算编制,保证申报质量。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分管项目的院领导牵头,由申报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具体包括文件精神的传达和解读、申报动员和组织、预算编制指导和初审以及对上报院务会项目的初审、筛选、排队,对经院务会批准上报项目的完善并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经拨付,所有权均属于学校,均应纳入学校财政专项预算范畴,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如果实际拨付资金额度与预算申报数额不一致,则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实际拨付资金额度重新调整资金预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加强用款管理,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方式与学校对一般专项资金的管理方式相同。项目承担部门按预算支出,经费的借款报销5000元以内的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财务处处长审批; 5000元至10000元的由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和财务处处长审批;10000元以上须经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及时清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应及时与资金使用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应要求各资金使用部门提前做好资金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一旦预算下达,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市财政局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未动用或未使用完而形成的净结余,在年底将被统一收回。
第十八条 对于净结余项目中未核销借款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由项目管理部门每月或每季度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不理想的项目,将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贯彻实施市财政局、市教育委的预算挂钩制度,将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挂钩。因项目无故形成净结余,造成项目经费被上级部门扣减的,将报请学院追究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领导、项目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由学校(或举办方)配套出资的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工商大融〔2015〕171号)废止。